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9****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裕都大道路段时,被路检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