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5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3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号银灰色**牌小型轿车,沿站前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后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4103号鉴定意见,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6.69mg/100ml。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孙宗敏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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