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5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3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号银灰色**牌小型轿车,沿站前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后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4103号鉴定意见,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6.69mg/100ml。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孙宗敏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