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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3日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蒲城县东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唐秦东对面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8.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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