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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街**条**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9****灰色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蔚县蔚暖公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9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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