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6********,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住山东省济宁市**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1时46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0棕色宝俊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环长乐公园附近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抽取血样,鉴定出杨某某血醇浓度为82.92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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