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0********,瑶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A号发现4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高架桥检查点附近时,被交警曲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06.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丁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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