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J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定县昌明镇谷凌村长冲沿309县道往贵定县昌明镇文江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09县道与贵定南收费站(昌明收费站)连接线交汇处时,被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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