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4********,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街道**村**组。2017年2月26日因吸毒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浙DY****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天柱县社学街道往天柱县凤城街道方向行驶,21时01分行驶至天柱县社学街道伍家桥路段(天黎线3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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