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19时许,杨某某在普安县**街道**小区一家牛肉馆与罗某某等人饮酒后,又到普安县**街道**KTV喝啤酒后,随后驾驶焦某某的云A***N小型轿车由普安县**大道往**大道**停车场方向行驶,于21时26分,行驶至普安县**街道**大道200米处(小地名:***路口)处时,被在此路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的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即将杨某某带到普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
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某抗凝血液(编码:P01037072)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的规定,案发后,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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