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3时54分许,杨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贵CG****号小型面包车沿火炬路由桐梓县蟠龙大道方向往桐梓县西门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火炬路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5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的规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53mg/100ml,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