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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2000********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街**村**组。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本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D****号小型越野车,在本市南明区西南环线与二戈寨南站路交叉口200米处,与同向李某某驾驶的川EF****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某带走抽取血样化验,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9.8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了被撞的川EF****号车主李某某,李某某也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事故相对方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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