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1日2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花溪区方向沿贵安新区黔中大道往贵安新区党武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安新区黔中大道摆门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9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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