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0********,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锦屏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锦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HP****号小型桥车,由锦屏县启蒙镇八受村往锦屏县城方向行驶。19时53分,当车辆行驶至星展线49km+800m处时(启蒙派出所门口),被锦屏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值为122mg/100ml,接着民警将其带至锦屏县启蒙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1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有C1E型机动车驾驶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7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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