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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黎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9311975********,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萍,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30分左右,杨某某在黎平县殡仪馆吃饭喝醉酒后,还驾驶贵H****5号二轮摩托车往黎平县德凤镇三什江方向行驶。行驶到黎平县五开南800米红十字医院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71mg/100ml,杨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杨某某有E驾驶证,可以驾驶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行政书处罚资料等书证;2.证人洪某甲、洪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杨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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