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00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A9****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友谊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平安路交叉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10月13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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