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镇**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吉E5****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辉南县朝阳镇朝阳湖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3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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