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小型普通客车从达州市通川区凤翎关**路段家属院外斜坡停车点出发往魏兴镇方向行驶,途经达州市通川区北路、肖公庙路、高家坝路、徐家坝路、罗江镇,即日23时15分,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国道210线1894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值为:162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 所送检材(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143.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杨某某对自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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