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西盐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园林花园小区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