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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居住的**镇**小区**街灵泉派出所,后进入派出所被挡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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