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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8********,仡佬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CT****小型普通客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中岭殡仪馆路口出发沿双碑、竹王大道往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芙蓉江东路200米(小地名:碧桂园小区)路段,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9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12月15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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