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就职于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镇**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朋友邀约吃晚饭,席间饮用白酒约四两,饭局结束后回家。2020年3月3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为女儿在遵义生病,其8点左右从湄潭开车到遵义准备接女儿去医院检查。杨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N****号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湄潭县家里沿杭瑞高速,在新蒲下站经长沙东路往遵义市大连路医学院行驶,8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汇川区长沙路东联线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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