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高开**镇**村**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EL****小型轿车行驶至邢台市桥东区东华路与港口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医专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07mg/lOOm1,系醉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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