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小区**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广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敏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线管所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6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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