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97********,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时1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A*****”的“明锐”牌小型轿车,从敖勒召其镇芒哈图路悦来饭庄门口停车位刚起步即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17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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