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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97********,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时1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A*****”的“明锐”牌小型轿车,从敖勒召其芒哈图悦来饭庄门口停车位刚起步即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17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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