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0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6****的小型轿车搭载一人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湾连接道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杨某某被民警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4呼气酒精检测、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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