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大道**号**幢**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4月10日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8日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GR****小型普通客车,从金禾丽都小区出发,经东水门大桥,内环快速路到茶园下道后,在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梨花大道路口与王某某驾驶的渝A3****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63.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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