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装工人,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市**街**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别克轿车(渝A******)从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小区出发,途经金湾路、福溪大道,准备前往幸福华庭小区。杨某某行驶至大渡口区福溪隧道时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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