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大专文化程度,重庆**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佳园**幢**(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渝B*****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出发,行驶至本市渝中区菜园坝石板坡立交桥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前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