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6月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湖滨大道行驶至**路段时,被黄石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到黄石市爱康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91.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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