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DD****号小型新能源轿车,沿杭瑞高速由贵州省江口县往湖南省凤凰县方向行驶,10时21分,当车行驶至杭瑞高速1354公里+400米处时,与前方由秦某某驾驶的贵CE****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肇事,造成贵DD****号小型新能源轿车乘车人沈某某死亡、乘车人舒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及驾驶人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0日经我局高速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前车驾驶员秦某某、后车乘车人沈某某、舒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