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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5********,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村**组。于2020年6月16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HR3916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于20时00分在镇远县西门街路盘龙桥头5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快速排查仪检测,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往镇远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8.2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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