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201221979********,汉族,大学文化,长春市一汽解放销售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硅谷大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硅谷大街*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吉AE****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沿本市长春新区华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佳园南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3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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