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驾驶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G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原县东城镇道路时被阳原县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驾驶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81mg/l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初犯、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醉酒后在人员、车辆稀少的道路上驾驶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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