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酒吧娱乐,娱乐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新NC****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花园小区行驶至**路与**街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3日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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