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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14分许,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村村民杨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北山地方驶往东江方向,行驶至武都区油橄榄基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发现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经提取杨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5.5mg/100ml,经对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进行了属性鉴定,属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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