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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县检刑不诉〔2023〕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9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30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01日1时12分许,朱某某(男,47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驾驶陕F*****/陕F*****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碰撞,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陕FU****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含人)与乙车左侧中部发生过接触。2、事故发生时,陕FU****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3、陕FU****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本次事故导致前制动手柄损坏,其制动系统齐全,其前轮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无法检验,后轮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该车因本次事故导致转向柱后移,其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无法检验;该车因本次事故导致前大灯缺损,电、线路连接损坏,其灯光技术状况无法检验。4、陕F*****/陕F*****挂半挂汽车列车行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均正常。5、根据现有证据及计算方法,陕FU****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陕F*****/陕F****挂半挂汽车列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无法计算。

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杨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75mg/100mL,未检出常见吗啡类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和氯胺酮成份。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朱宏伟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未检出常见吗啡类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和氯胺酮成份。

经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朱某某、当事人杨某过错相当,各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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