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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崔永森,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41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唐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南门附近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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