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市,住**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1日 12时至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王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在滨河路路顺汽车修理厂喝酒,酒后,王某某明知杨某某饮酒,仍将其蒙****号小型轿车借给杨某某驾驶,随后又打电话让杨某某驾驶其机动车一起去找酒后还未回家的贾某某,2020年02月21日20时许,二人驾车沿步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新娘北侧疫情防疫登记站后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莫斯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测《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192号)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8.7 4mg/100m。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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