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3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杨某某驾驶赣******小车在朱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二号门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酒驾整治卡点拦下检查,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9.1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