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村**号,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冀FN****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碑店市诚意德饭店门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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