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滴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8********,汉族,初中,鸡西市滴道区**,出生地为辽宁省法库县,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5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河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黑G*****小型轿车,沿滴道区政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政兴街与中华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违反禁令标志、标线停靠在政兴街与中华路交叉口南侧、政兴街东侧路边的黑G****8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黑G****8号小型轿车被撞向前滑动,又与违反禁令标志、标线停靠在其前方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黑G****6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无人员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时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1865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办案说明;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发案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充分考虑了受邀听证员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及《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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