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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9********,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麻江县贤昌镇新江村汪沟组就餐时饮酒,之后来到麻江县广建坡顶驾驶贵H8****号轻型栏板货车到麻江县杏山镇坪山村黄龙组拿衣服,之后返回麻江县城,从官井方向往喜洋洋超市方向行驶,22时34分许,当车行驶至上瑞线1953Km+400m处(小地名:喜洋洋超市路口)时,被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0.0l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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