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温泉屯乡**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黑D****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立交桥南侧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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