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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8月2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从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湾市集往白塘村方向行驶至白塘湾景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6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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