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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乡**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工业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E0****号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中国陶瓷城附近某KTV出发,途经季华四路,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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