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48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1********,*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陕西省富平县**镇**巷,群众。2023年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在其母亲家(庄里西关街)饮酒后,无证在其母亲家门口附近驾驶一辆棕色无牌双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翼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关村委会附近时,被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7.0mg/100ml,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起诉人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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