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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0********,布依族,初中,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号

辩护人:张某新,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5日20时56分,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贵J9****的小型轿车从平塘县苗攀方向往平塘县县城方向行驶至平塘县**路(小地名:米寅路口)路段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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