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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7********,侗族,初中文化榕江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村**组**号,经榕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杨某某驾驶贵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车江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0时54分,车辆行驶至中心大道800米处(小地名新法院路段)时,被正在设卡的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杨某某被带到榕江县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里乙醇含量为101.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值。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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