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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城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杨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小型轿车从澄城县王庄镇“***”饭店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刘王路4KM处时(塔冢村路口附近),被交警拦挡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3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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