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3********,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J****9号小型普通车由独山县麻尾镇往兰海高速公路麻尾收费站方向行驶,23时25分许,其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638公里800米处(麻尾收费站)时,被路面执勤的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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